日前,《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煤炭经营、存储、使用、品质衡量准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将煤炭经营管理所有的环节纳入法制轨道。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将加强天津煤炭管理,规范煤炭经营使用秩序,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由于煤炭造成的污染,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规定》明确划出煤炭经营使用红线,从四个方面加强煤炭管理,确保煤炭质量,减少煤炭造成的污染:一是严格监管煤炭质量,确保优质用煤。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购销煤炭一定要符合本市制定的高品质衡量准则;二是严控经营性煤炭堆场数量,优化布局,逐步整合。《规定》明确要求,外环线以内禁止设定煤炭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天津计划将全市72个堆场逐步整合、压缩为16个,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郊区县各设置规划1至2个,集中储存经营性煤炭,在乡镇建设民用煤二级配送网点,满足多种区域用煤需求;三是严管控制用煤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标排放。《规定》明确要求,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一定得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四是加强用煤单位储煤场地管理,减轻扬尘污染。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煤炭以上的用煤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同时,由于煤炭监督管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规定》明确划分有关部门职权,明确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明确了堆场、民用煤配送网点、煤炭经营企业、用煤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要求,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置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或销售不符合本市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职务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或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