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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盈瑾金属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

来源:华体汇平台    发布时间:2024-09-28 18:36:11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数据显示,韶关盈瑾金属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经查,该企业存在如下违法实事: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新建铝U管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1月份开始擅自开工建设至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未投入运行生产。现场核查安装主要生产设备有小弯头成型机10台、多功能小U弯管机2台、四工位套环机14台、S型弯管机4台、切管机1台及清洗线日,经询问公司法人代表,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经计算及询问认可“新建铝U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88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30日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3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如上的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8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该单位于2022年6月28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2〕3号),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项第1点第(2)“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因此,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17600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韶关盈瑾金属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五金杂件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09日,公司坐落在广东省,详细地址为:仁化县周田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韶关盈瑾金属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陈慧崇,注册资本为1000万,企业的营业范围为:生产、销售:制冷铜配件、五金杂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维权服务中心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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