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减少粮食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都一定要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依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并纳入统一管理。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一定要活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第九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由机主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或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联合收割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一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品质衡量准则,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十二条跨区作业队的组织者要与机手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跨区作业队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标志,统一联系作业任务,统一调度和指挥。跨区作业队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为参加本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落实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规模较大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本县范围内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到达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机车和机手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四条需要用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用户,一律由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向县农机管理部门申报用机数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依据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的需求数量,将引进的联合收割机落实到乡镇、村。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六条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要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业顺序,核实作业面积,协调处理纠纷。
第十七条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相关的单位做好农机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流动服务车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间地头。
第十八条跨区作业期间,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农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
第二十条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前,供需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跨省的联合收割机作业合同要由供需双方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签订。
第二十一条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收费价格、作业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供需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要做到总量供需平衡,合理确定引进或派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合同签订后,要分别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双方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省、地(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跨区作业中因组织、服务工作不力或不严格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不好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一定要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拼装劣质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一定得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六条跨区作业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的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一)收割小麦,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0%~20%、茎秆含水率为10%~25%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允许超出3%,破碎率不允许超出3%,含杂率不允许超出3%。
(二)收割水稻,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1.0~2.4、籽粒含水率为15%~28%、茎秆含水率为20%~60%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允许超出4%,破碎率不允许超出3%,含杂率不允许超出3%。
(三)收割玉米,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籽粒含水率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允许超出3%,果穗损失率不允许超出4%,籽粒破碎率不允许超出1.5%。
对作物、地形、土壤、天气等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作业品质衡量准则可由用机户与机手在作业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各种联合收割机要根据农艺要求,安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秸秆切碎合格率大于90%。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依法委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意外事故,参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制定细则。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等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